







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182206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12〕327号 |
发布机构: | 办公室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2-05-11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厅运管局,厅航运局,陕西宝汉公司,西安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五十五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2年3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2年5月20日起施行。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一、积极开展助残扶残活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鼓励交通运输系统企事业单位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
二、依法提供适当、平等就业机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交通运输系统企事业单位应尽可能多地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对申请从事车辆维修等业务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在其身体条件符合从业要求的前提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优先核发经营许可证,并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有效提供公共交通服务优惠。城市公交和地铁企业要对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给予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并免费携带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的服务优惠。
四、积极配合打造无障碍环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对道路、交通设施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并加强维护和管理;客运企业、客运站、码头、城市公交、地铁企业等应设置残疾人专用座椅,配备相应的无障碍设备设施;车站、码头应当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人手摸模型、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
五、切实落实好《办法》的其它规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交通系统企事业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落实好《办法》的其它规定,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残疾人的人格尊严,对违反《办法》的个人和行为,要依法查处并追究责任。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